|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4031/2026-00217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制发日期: | 2026-07-23 |
| 有效性: |
抽水蓄能是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调节电源。当前,山东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系统调节需求日益突出,抽水蓄能开发已形成投运、在建、储备梯次推进格局。为细化落实国家《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山东近期出台《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以“国家定原则、省级立规矩、市县抓落实”为总体框架,覆盖资源普查、规划布局、主体优选、核准建设、并网运行全链条,旨在规范开发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抽水蓄能规模化开发亟需配套规范化管理制度
山东省新能源发展迅速,截至2025年底,山东省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25亿千瓦,特别是光伏发电装机约0.95亿千瓦,位居全国首位;新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新型电力系统对大容量、长储能、安全可靠的抽水蓄能调节资源需求持续增长。
经过多年推进,全省抽水蓄能已形成梯次发展格局:已投运电站3座(泰安、沂蒙、文登)、总装机容量400万千瓦,在系统中承担了调峰填谷、调频调相、事故备用等多项任务;在建项目3个(潍坊、泰安二期、枣庄山亭)、总装机容量418万千瓦,计划“十五五”期间投运;纳入国家规划待建项目总装机容量超1000万千瓦,覆盖鲁中、鲁南及胶东半岛,支撑2035年前全省调节增量需求。
随着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参与主体持续增多,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国家《暂行办法》确立了顶层制度框架,但各省资源禀赋与管理体制差异较大,亟需省级层面细化落地。在此背景下,《实施细则》的出台,既承接国家统一管理要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又立足山东实际理顺各方权责、规范开发秩序,为抽水蓄能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全面衔接国家制度,细化山东特色管理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七条,覆盖抽水蓄能规划、建设、运行等全生命周期,全面对标国家管理制度,并结合省情细化相关要求,形成差异化落地举措。
(一)完整衔接国家顶层制度,实现国家—省级政策体系上下贯通
《实施细则》严格对标《暂行办法》,在三个关键环节实现上下贯通,确保全省抽水蓄能开发契合国家管理要求。
一是关于站点资源普查与保护。遵循国家“省级统筹站点调查、建立滚动资源库”要求,明确由省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全省抽水蓄能站点资源普查,筛选技术可行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站点入库,并滚动更新。同步建立优质站点常态化保护机制,按照“省级会同属地政府保护库内站点”规定,将站点保护作为规划前置工作,从源头避免优质场址被挤占,守住中长期调节资源储备底线。
二是关于规划编制与报批程序。严格落实“国家定规模、省里定项目”要求,由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结合全省新能源消纳和电网安全需求,编制省级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征求电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批复,确保规划管理权责清晰、流程规范。
三是关于主体优选和项目核准。投资主体是项目如期顺利推进的关键影响因素,山东省在国家管理要求上进一步明确竞争性优选重点考察投资主体的技术实力、投融资水平、管理运营能力等要素,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并明确了对其工作要求。对标国家相关要求,明确了抽水蓄能项目核准要件、核准前评估、核准主要信息、核准后变更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是关于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对接国家关于抽水蓄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并网调度、大坝运行安全等全链条监管要求,细化建设运行关键环节管理规则。明确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有关各方责任。
(二)立足山东省情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权责分工
在国家基本制度框架内基础上,《实施细则》针对山东行政架构、投资环境和区域开发特点,增设了五项属地化管理条款,形成差异化落地举措。
一是压实属地站点保护责任。明确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为辖区站点保护第一责任主体,要求各市单独编制站点保护方案,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资源库站点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旨在实现场址边界空间锁定,明确站点保护权责。
二是扩大多元投资准入范围。明确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含省属国企、地方平台及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拓宽项目资金渠道。同时划定地方政府行为红线,严禁将强制配套产业、落地本地投资等作为项目开发前置条件,减轻企业额外投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
三是规范政企开发协作机制。建立市级统筹、区县落地、企业履约的三方协作体系,由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批复的布局方案制定项目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区县政府与选定投资主体签订书面开发协议,对核准要件办理时限和前期工作推进节奏作出明确承诺,压实各方责任。
四是建立动态调整退出机制。针对企业履约不力、主动退出等情形,明确市级主管部门跟踪督促、省级统筹收回开发权、重新优选主体或调整项目开发时序的完整处置流程,避免优质站点长期闲置,保障规划落地效率。
五是强化网源协同配套保障。明确抽水蓄能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电网规划需匹配抽蓄项目建设时序,保障电站建成即具备并网条件。
总体来看,《实施细则》通过全链条制度设计,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的管理闭环。规范层面,覆盖资源普查、站点保护、主体遴选、核准建设、并网运行全环节,统一省市县三级及各方权责边界,实现开发全过程有规可依。约束层面,既压实地方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责任,也明确企业按期推进、保证质量安全的主体义务,同时划定政府行为红线,平衡监管、市场、电网三方诉求。保障层面,通过资源库与国土空间衔接保护中长期调节资源,优化投资环境、压缩前期成本、打通网源堵点,助力全省新能源消纳与“双碳”目标落地。
三、落实《实施细则》,推动山东抽水蓄能提质增效
按照《实施细则》的管理制度,结合山东省抽水蓄能发展实际,从规划、造价、建设、网源协同四个方面统筹发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优化规划布局。省、市两级依托站点资源库,结合海上风电、光伏基地、负荷中心分布,差异化划分近期与中长期实施站点,优先布局条件成熟、经济性优的场址。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及时调出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站点、增补成熟站点,持续优化空间与时序。
二是引导降本增效。充分发挥工程设计优化作用,优选水头高、距高比优、征地移民规模小、送出距离短的场址,从源头控制投资;鼓励标准化设计和规模化集采降低造价;加强发展规划与价格政策的衔接,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
三是把握建设节奏。规划项目要严格落实开发协议时限承诺,加快地勘工作及相关专题论证;在建项目抢抓施工窗口期,确保按期投产;建立健全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核准要件、开工要件和工程建设进度;完善奖惩机制,盘活闲置站点资源。
四是深化全方位协同。建立与电网企业常态化联动机制,推动抽水蓄能与电网发展规划“同频共振”,保障接入系统、送出线路建设时序等协同一致。统筹全省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火电灵活性等其他各类调节资源协同运行,共同提升全省新能源整体消纳能力。
四、结语
《实施细则》是国家《暂行办法》在山东省的具体延伸,也是规范行业秩序、释放活力的政策工具。各级相关部门、产业链各环节各主体应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以标准化管理推动抽水蓄能提质增效,为山东省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朱方亮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规划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