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正式版本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公民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保障公民基本法治素养持续提升,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阐释法律精神,引导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全民普法与重点群体教育相结合,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注重实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体制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并建立考核评估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领域,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普法活动,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大普法格局。
第二章 宣传教育内容与对象
第七条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法典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四)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法律法规;(五)法治实践与典型案例;(六)其他需要重点普及的法律知识。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法治素养纳入干部考核和培训体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依法实施。
第九条青少年法治教育应当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小学应当开设法治知识课程,配备法治副校长,每学年开展不少于四课时的法治实践活动。
第十条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合规管理能力,推动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针对农村、社区基层群众,开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汇演、法律咨询服务等多样化宣传,推动法治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第十二条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流动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其平等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规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发布年度普法目录。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动态监测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审理、法律监督、执法活动开展精准普法,发布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主题普法活动。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法治栏目,制作法治节目,刊播法治公益广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法治宣传教育指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普法效果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法治建设考核重要参考。
第四章 智慧普法与社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国家推动“智慧普法”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平台,提供在线法律知识查询、学习测试、案例检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发互动式、沉浸式普法产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法治宣传教育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登记注册普法志愿者,建立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鼓励法学教育机构、法律实务部门和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公益普法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依法治理活动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创建守法普法示范单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对未履行普法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决策、规划制定和效果评估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侵占、挪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法治宣传教育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法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