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0004283116U/2024-06895 | 分 类: | 相关负责人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11 月 26 日 |
| 标 题: | 相关负责人解读丨《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1 月 26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相关负责人解读丨《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 ||
- 索 引 号:11370700004283116U/2024-06895
- 分 类:相关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11 月 26 日
- 标 题:相关负责人解读丨《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26 日
- 内容概述:相关负责人解读丨《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相关负责人解读丨《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发布人
张志强 潍坊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新闻发言人
单连功 潍坊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已经2024年9月12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10号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全面规范程序要求
2、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强化企业服务保障,创新设置“涉企规定”专章,细化涉企文件征求意见的具体要求;设定适应调整期,要求文件制定时要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间;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承诺,确因法定事由无法履行或需要调整的,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切实保护经营者利益;完善评估清理制度,明确评估清理的情形、职责和结果运用,推动评估清理规范化、高质化。
3、强化审核职能,助力改革发展
建立容缺审核机制,变被动审核为主动服务,规定涉及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双招双引的重要文件,可以容缺受理、快审快结;加大改革事项审核保障,明确涉及探索性改革事项尚无明确依据的文件,审核机构可以采取明示法律风险的方式放行,为推进改革提供法治支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将审核关口前移,对时间紧迫、法律关系复杂、和群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审核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指导。
4、压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各部门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强化工作统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推动审核机构建设,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还分别明确了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和审核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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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抓好监督考核。抓住《办法》实施契机,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作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各部门不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合法性审核实现市、县、镇街三级全贯通。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都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请问《办法》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什么影响?
本次立法围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做了一系列专门规定。
一是创新设置“涉企规定”专章。这是《办法》最突出的一个亮点,目的是从源头上规范涉企文件制定程序,实现以“制”促“治”,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办法》细化了涉企文件征求意见程序,强调征求意见不仅要不少于三十日,还要多方面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广泛听取不同行业、地域经营者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设定了政策适应调整期,要求文件制定者要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指导有需要的经营者做好政策实施准备;强调践行行政承诺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承诺,不得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不予履行,确因法定事由无法履行或需要调整的,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利益。
二是立法固化“法治双审”制度。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明确界定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职责,强调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是涉企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法治双审的,不得审议发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助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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