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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七项处理情形

作者: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6-04-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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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中央编委印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首次从中央层面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作出专门规范。《规则(试行)》共4章30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认定属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处理措施: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