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严格落实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加强所监管地方金融业态信用建设,促进了地方金融监管。
一是健全监管制度。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制定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督管理,规范分类监管评级工作。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为6家达标融资担保机构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截至10月末,全省累计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机构94家。组织开展2020年度典当行年审,通过年审22家,不予通过年审1家。组织对全省540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含“融资租赁”字样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截至10月末,分批次累计公告“失联”“空壳”非正常经营类企业411家,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三是实施监管名单制管理。通过专项清理排查和日常监管情况综合研判,报请银保监会将首批4家融资租赁公司和1家商业保理企业纳入监管名单管理。
四是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先后举办全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业务培训,省、州、县三级监管部门共140人次参加培训,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