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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来源:齐齐哈尔政府网   |   发布日期:2026-07-29   |  

齐市监规〔2026〕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局、信访局,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     

齐齐哈尔市信访局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6年5月11日     



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法遏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齐齐哈尔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识别、处置及相关协作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正常市场监督管理秩序为目的,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应当严格区分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的正常维权行为,以及社会公众依法进行的监督行为。判断是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应结合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性质、用途等因素,综合考量其是否属于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或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监督活动范畴。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依法举报本单位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关于滥用投诉举报行为的处置措施。

 

第二章 行为识别与考量因素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应当重点核查其是否构成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

(一)同一投诉举报人就同一经营者、同类商品或服务、同类问题,在短期内进行大量、重复投诉举报,其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

(二)投诉举报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频次、用途等明显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格式化、专业化,并频繁以索赔、举报相要挟,干扰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四)通过夹带、掉包、篡改商品、伪造检测报告、捏造事实等方式,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违法线索的;

(五)已就同一争议获得赔偿、补偿或解决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并重复索赔的;

(六)多人使用同一联系方式、地址或网络账号,对同一经营者或同类问题进行集中投诉举报的;

(七)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或行为显示其并非为了解决消费争议,而是以投诉举报为手段向经营者施加压力,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八)投诉举报人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等诉求,明显超出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所对应的价款或损失范围的;

(九)其他可以认定为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条规定,制定具体认定标准与操作细则,用于指导一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对是否构成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的识别,应当坚持审慎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背景、既往投诉举报记录及行为模式;

(二)投诉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及证据的充分性;

(三)投诉举报是否基于真实的消费关系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投诉举报是否已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或正在处理;

(五)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冲突。


第三章 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受理、核查与处理。

第七条 经核查,认定投诉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认定举报线索经核查不构成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经综合判断构成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关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二)对相关举报,在依法核查后,审慎适用举报奖励规定;

(三)将相关行为信息记录在案。对于经认定构成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后续处理同一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涉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外的同类诉求时,可将此作为综合考量因素。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置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存在敲诈勒索、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规范商品标识、广告宣传等行为,完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争议。

经营者遭遇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 部门协作与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及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等部门参与的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置协调机制,会商重大、疑难问题,加强信息沟通、政策衔接与行刑衔接,重点研判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依法履职,加强协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调解及违法行为查处,依法识别和处置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在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虚构、捏造事实等情形。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共享相关信息。

(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六)信访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七)市政府办公室:指导12345热线平台与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建立投诉举报异常信息内部提示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特征且经判断可能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信息,可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部进行提示,供后续处理同类事项时综合参考。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内部提示信息仅作为工作参考,不得作为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实体处理决定的唯一或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齐市监联发〔2025〕6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地址: /qqhe/zcjd/202605/c02_6248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