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7-18 00:00
截止日期:2024-08-17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和全省旅游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强我省入境旅游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8月17日,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一、登录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点击“互动交流”栏目,进入页面下方“意见征集”中“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留言。
二、书面信函:寄送至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666号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三、电子邮件:dwjlyhzc@163.com。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联系人:徐瑞筠,电话:0551-62897053。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1.《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18日
《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反馈情况
反馈时间:2024-08-27 17:3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安徽省发展入境旅游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对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 1 | 安徽省旅游协会 | 第一章第二条,建议删除“按照申报顺序先到先得, 用完即止”。 | 不予采纳 | 资金规模有限。 |
| 2 | 安徽省旅游协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五条,“入境游客人次激励”,建议改为“入境游客人数激励”。 | 不予采纳 | 根据《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入境游客统计应以“人次”作为统计单位标准。 |
| 3 | 安徽省旅游协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五条,“旅行社年度招徕、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皖人次超过1000人次(含)以上,且总人次排名全省前十名”,建议改为“旅行社年度招徕、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皖人数超过1000人(含)以上,且总人数排名全省前十名”。 | 不予采纳 | 根据《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入境游客统计应以“人次”作为统计单位标准。 |
| 4 | 安徽省旅游协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五条,“申请单位须提供游客入境凭证”,建议改为“从合肥新桥或黄山屯溪国际机场入境的游客,在游客名单表上加盖合肥新桥或黄山屯溪国际机场核验章;从其它口岸城市入境的游客,旅行社须提供旅游团队行程单或旅行团计划接待任务书、游客名单及安徽省内酒店住宿登记表”。 | 不予采纳 | 该条意见与第7条意见关联,因第7条不予采纳,故此处不需要再区分入境口岸区域。 |
| 5 | 安徽省旅游协会 | 第二章第六条,“激励对象:旅行社”建议改为“旅行社及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业”。 | 不予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旅行社才能合法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
| 6 |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六条,“激励标准:分别按4万元/架次、2万元/架次、1万元/架次标准予以奖励。”建议改为“激励标准:分别按8万元/架次、4万元/架次、2万元/架次标准予以奖励”。 | 不予采纳 | 资金规模有限。 |
| 7 |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六条,建议明确“涉及旅游行程缺口程,从南京、杭州进或出的单边程,或从合肥新桥、黄山屯溪进或出的单边程,奖励减半执行”。 | 不予采纳 | 为最大程度发挥《办法》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市场主体积极性,故不设此条。 |
| 8 |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七条,建议范围明确增加(含港澳台) | 不予采纳 | 境外已包含港澳台地区。 |
| 9 |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七条,建议增加“对旅游企业自主参加境外(含港澳台)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购买独立展位的给予80%的补助;在境外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或投放宣传广告的按投入费用给予50%补助;对开通海外新媒体账号且常态化运营的,给予50%的补助。” | 不予采纳 | 资金规模有限。 |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