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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督查

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典型案例: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9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介绍:Y省D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定”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提出,“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第(九)项提出,“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部门“三定”规定违反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仅能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Y省D市不具备“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Y省D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定”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提出,“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第(九)项提出,“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部门“三定”规定违反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的案例


案情介绍:N省K市L县交通运输局“三定”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提出,“拟定交通运输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第三条第(十一)项提出,“组织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四条第(三)项提出,“负责公路养护、收费、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第四条第(五)项提出,“负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及服务,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部门“三定”规定违反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权力。N省K市L县交通运输局“三定”规定明确上述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规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案例


案情介绍:N省Y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定”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提出,“负责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政策研究、发展管理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拟订工作”。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三定”规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同时,《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N省Y市不具备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N省Y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定”规定明确上述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