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和《云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领导职数相对应,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依法用编、分级管理、动态调整、总量控制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为载体,以核准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出(入)编管理为主要手段。
第二章 主要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等。
(一)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系统类别、隶属关系、设立依据、信用代码、内设机构和经费渠道等。
(二)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和编制结构等。
(三)领导职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职数、单位其他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
(四)实有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人员身份、使用编制类别、出(入)编时间、任现职时间和职务变动情况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编制、领导职数核准使用制度,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实时记载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录用、招聘、调配、干部任免、工资审核、经费核拨等手续的基本依据和凭证。
第八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机构以外,机构编制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适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动态核查制度,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以及年度补充人员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统计与组织人事统计、财政预算和工资统发数据等对账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和出(入)编人员数据进行会商核对,实现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发和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对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编制使用通知、领导职数使用审核表,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维护实名制系统数据库,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二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通知,在限额内办理录用、招聘、调配、政策性安置、工资审核等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审核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须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以函件的形式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所载明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内容,如实填写人员编制使用申请表、领导职数使用审核表。申请使用空缺编制,应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次年用编计划。当年新组建的机构,以及遇有政策性安置任务等特殊情况,可临时申请用编。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收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申请后,审查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在领导职数使用审核表上明确审核使用领导职数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调配人员时,凭编制使用通知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人员调配相关手续,接到调动通知后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批准的政策性安置、新录用公务员和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核发编制使用通知,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政策性安置接收人员、新录用(招聘)人员手续后,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干管权限配备领导干部,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减少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凭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证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所涉及内容因机构编制调整、干部任免、人员补充、人员减少等发生变化的,在接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携《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证明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入)编手续、机构编制事项变更,同时更新实名制系统中的信息,再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人员编制控制在批准限额内,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准超编制限额进人,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除政策性安置、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超编制结构进人。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并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机构编制业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招聘、调配、干部任免、政策性安置以及工资审核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审核部门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用、招聘、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信件、邮件和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等方式向机构编制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工作流程细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大理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理州机构编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大理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大理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卡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