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测绘资质单位:
为筑牢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底线,确保各测绘单位正常从事测绘活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测绘资质证书延续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6〕1044号)有关要求,依法开展测绘资质证书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送如下:
一、延续范围及申请方式
注册地在云南省的各测绘资质单位(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除外),现持有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提交测绘资质延续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测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处理。
省自然资源厅按测绘资质管理政策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决定。提交延续申请的测绘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应事项逐一上传完整配套佐证材料。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障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能力未达到测绘资质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二、有关事宜
(一)主动做好服务。请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及时通过电话告知、短信、发布公告等方式提醒本行政辖区测绘单位依法提交延续申请,提供指导和帮助,协助做好本行政辖区测绘单位延续换证资料初审等工作。
(二)如实做好申报。各测绘资质单位要如实申报,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开展实地核查。针对申请延续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行实地核查,视情况对申请延续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测绘单位运行管理过程监督和合规监管,加快建立测绘项目全周期安全管理模式,重点加强对违反保密规定、违规转包、层层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皇甫振华 0871-6574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