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1-06 00:00 截止日期:2026-02-05 23:59 信息来源: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政策扶持,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推动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信地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地址: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邮编:230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551-65902943(兼传真)

三、电子邮件:ahdvajy@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5日。


  

2026年1月6日




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创业创新孵化载体的建设和管理,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2 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创业园,是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和命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以退役军人为重点的创业者(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创新孵化载体。

第三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的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的原则,在全省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专业化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鼓励各地整合现有创业资源,通过闲置场地改建或创业孵化园区扩建等方式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园。

第五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符合青年创业园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各类创业创新孵化载体条件的,可综合考虑优先推荐,按规定享受相关资金补贴。

第六条 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

第七条 按规定享受的相关补助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使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官网进行展示,通过云平台发布场地孵化、培训等创业服务信息,并通过平台开展创业服务、强化资源对接。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创业园的日常指导、监管工作。退役军人创业园应由投资建设主体成立专门机构进行企业化管理和运营,也可委托、引进创业孵化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化团队进行管理和运营。经常性开展调研指导,总结归纳经验做法。

第十条 退役军人创业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后取消命名:

(一)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园区的。

(二)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调查属实且没有整改到位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运营方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工作中弄虚作

假,以及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安徽省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月6日至2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有来信来电反馈意见建议。


就业创业处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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