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的留言收悉,已转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月8日,镜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与您联系解释了有关政策。如有其他问题,请与镜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0553-221525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