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体育场馆水电燃气收费标准的提案》(第1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电气做为重要的公用事业,和群众以及企业息息相关,关于您提出的调整体育场馆水电燃气收费标准的提案,我委高度重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仅限于“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并不包括体育场馆;按照《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并不包括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居民电价的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下一步我委将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在政策范围允许的前提下,调整我市民用水电燃气的范围。
非常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欢迎您继续关注价格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