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罗云忠 类别:A类
张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国瓦板石产品标准体系的建议》(第6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石板材标准现状
查询到现行有效的天然石板材标准有:GB/T19766-2016《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24《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23453-2025《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GB/T18600-2009《天然板石》等,尚未查询到瓦板石的产品标准。
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参考现有石板材标准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积极联合瓦板石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指导有制定瓦板石国家标准意愿的企业、团体等,按照程序进行立项申报,努力推进标准制定进程。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工作。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联系人:张萌,电话:0915-895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