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6月22日区政协八届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锦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的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助推锦江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四川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成都市政协所作的全市性的决议。
(四)执行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锦江区人大常委会、锦江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协商决定因机构改革、工作变动、任职到龄等原因不再担任常委的人选,并向全体会议说明。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二)在非正常情况下决定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是否调整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调整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的全国性的决议、四川省政协的全省性的决议、成都市政协的全市性的决议和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全国政协,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协,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协,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审议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和锦江区的重大决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锦江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听取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专题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区政协街道工委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列席。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内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有关的区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区领导及区级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成都市锦江区公民旁听。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协商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