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执法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 文件名称:
- 道路运政执法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6-019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7-23 18:03
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职责,加强道路运政执法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执法监管效能,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监管原则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将执法力量集中在监管一线,依法查处公交、出租汽车、网约车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监管范围及检查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驾驶员。
2.监督检查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3.监督检查内容
(1)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是否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出租汽车站场用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为。
(2)对驾驶员的监督检查:驾驶员是否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注册后上岗;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是否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是否存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3)对车辆的监督检查: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是否定期维护车辆;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保证车容车貌良好;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所属车辆、驾驶员。
2.监督检查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
3.监督检查内容
(1)对企业(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是否具有有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按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记录;是否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是否存在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无资质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的行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2)对驾驶员的监督检查:驾驶员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是否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是否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是否存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行为。
(3)对车辆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车辆运输证是否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车辆是否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车辆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安全设备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三)城市公交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运营企业及其所属车辆、驾驶员。
2.监督检查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
3.监督检查内容
(1)对企业(运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运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为;运营企业是否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是否存在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行为;是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否存在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的;是否存在未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否存在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
(2)对驾驶员的监督检查:运营企业是否使用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是否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驾驶员是否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运营企业是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和考核情况是否建档备查;运营企业是否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是否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运营企业是否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运营企业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是否存在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的情形。
(3)对车辆的监督检查:投入运营的车辆是否依法经检验合格;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是否存在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一)现场检查。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或对营运中的公交、出租汽车、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路面执法检查。
(二)线上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线上监管。
(三)网约车平台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
(四)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执法调查处理。
四、监管检查程序
1.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当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2.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2.发现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
3.对符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检查处罚结果予以公开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