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质量执法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 文件名称:
- 交通工程质量执法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 索引号:
- 016048017/2026-019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7-23 18:05
交通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管以市级以上监管项目全覆盖为目的、重点监管为补充、信息化监管为支撑,聚焦质量安全、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核心环节,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
一、监管原则
(一) 严格遵循《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按“谁主管,谁监管”明确事权,避免缺位越位。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过程全程记载、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保障执法规范透明。
二、监管事项与检查内容
(一)质量安全监管
1. 监管范围: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全主体,贯穿施工许可至竣工验收全流程。
2. 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是否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是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是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是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市场秩序监管
1. 监管范围: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严查围标串标、无资质承揽、违法分包等行为。
2. 检查内容:核查备案信息、抽查招投标文件。
三、监管方式
(一) 基础监管:全面实行季度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 智慧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非现场监管、远程监控,减少对施工干扰。
四、监管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检查,可进入现场、查阅资料、抽样检测。
(二)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三)问题处置:发现问题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必要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2.发现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
3.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依据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检查处罚结果予以公开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