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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公交
来信人:
纵****
来信时间:2026-06-24 14:47
1、《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若县政府授予某企业经营权,协议中包含县城内、县城到各乡镇的线路,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公交”是否合理?2、依据该条例办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若公交车从县城到乡镇,经营范围是否要增加农村客运公交?3、如果增加农村客运公交经营范围,通过皖政通录入信息时,无“农村客运公交”选项。
回复
回复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回复时间:2026-06-29 14:46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体事项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如运营线路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可许可为“城市公交”。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