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986280/202605-00025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省交通运输厅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发布日期: | 2026-05-14 |
| 发文字号: | 皖交路〔2026〕5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26-05-01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标 题: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1-63628439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交路〔2026〕55号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控集团及其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推动大件运输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请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控集团于4月24日前将大件运输“信用+”智能管理系统账号申领工作联系人信息(含单位、姓名、手机号)发至指定邮箱。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单位及同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辖区内收费公路(含非省交控集团管养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辖县账号的申领工作。省厅将及时与各单位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卢勋,0551-63628439,省交通执法局,王洁,0551-63622326,邮箱:ahjtyszf@163.com;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胡雪松13855488461。
附件:安徽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4月20日
安徽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以承运人信用为基础,实施大件运输许可分级分类办理,不断提升许可服务效能,有效保障公路基础设施本质安全,积极服务全国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建设。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所有申请起运地在安徽省和跨省途经安徽省的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承运人包括牵引车所有人及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人。
(二)主要内容。根据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信息采集情况,对其进行赋码;在大件运输许可办理过程中,许可机关根据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赋码情况,进行分级分类服务与监管。
二、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管理相关制度,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激励机制和结果跨区域互认,助力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局”)负责信用平台开发、运营管理及维护、做好数据互联互通、自动归集的技术保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认定、异议处理、评价应用等工作。
三、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原则及时效。信息采集以数据自动归集为主,人工录入为辅;未能自动归集的,由信息认定部门于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人工录入信息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录入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冲卡”强行驶入高速公路信息(简称“冲卡”信息)、违法线索信息在保留期限届满后自动移除;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解除的,由录入单位自审核确认解除3个工作日内人工移除。
(二)采集内容及计入。主要采集承运人在大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具体包括:
1.承运人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信用承诺,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自动采集。
2.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通行证》所载承运人信用记录。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被处罚的承运人信用记录。
3.通报及抄告违法信息,仅限于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法人身份证号码的大件运输车辆行政处罚信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人工端口录入。该信息计入被处罚的承运人信用记录。
4.“冲卡”信息,仅限于大件运输车辆,由各公路经营单位通过人工端口录入。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冲卡记录,由所在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核准;普通公路收费站的冲卡记录,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该信息优先计入《通行证》所载承运人信用记录,未办理《通行证》的,计入车辆所有人信用记录。
5.重大事故隐患的信息,仅限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由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人工端口录入,省交通执法局核准。录入单位须上传认定文件,并负责后续状态的及时更新。该信息计入被认定主体信用记录。
6.违法线索信息,仅限于被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并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法制审核符合相关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信息。该信息被依法告知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人工端口录入,并负责后续状态的及时更新。已办理《通行证》的,该信息计入《通行证》所载承运人信用记录;未办理的,记入拟被处理的承运人信用记录。
四、赋码机制
根据承运人的公路大件运输行为,对承运人进行赋码,按守信程度,分为绿码、蓝码、黄码三色码。
绿码表示承运人大件运输行为信用状况好;蓝码表示承运人大件运输行为信用状况一般;黄码表示承运人大件运输行为信用状况较差。
大件运输行为赋码规则包括首次赋码、动态赋码。
(一)首次赋码。
承运人填报《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承诺书》(附件1)后,系统自动赋予蓝码。承运人未填报的,系统自动赋予蓝码,并依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码色升降,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与监管,且承运人可获得的最高码色为蓝码。
(二)动态赋码。
首次赋码后,大件运输“信用+”智能管理系统根据承运人的信用信息采集情况对承运人码色进行动态调整(赋码规则见附件2)。调整结果即时通过APP、短信等方式告知承运人。
(三)其他规则
承运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被行政处罚且在影响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其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此类承运人不予赋码,影响期结束后赋黄码。
承运人最新一次赋码后,一年及以上未有大件运输申请记录,重新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按首次赋码规则重新赋码。
五、分级分类服务监管措施
(一)大件运输码为绿码。
1.优先办。所有办件由系统自动调整队列,推送至优先办件队列排队处理。
2.容缺受理。在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可先予受理,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的,予以退回。
3.远程核查。承运具备远程核查条件的生产企业大件货物时,承运人可申请一、二、三类件远程核查。
(二)大件运输码为蓝码。
1.常规办。所有办件按提交顺序排队,依次办理。
2.远程核查。承运具备远程核查条件的生产企业大件货物时,承运人可申请一、二类件远程核查。
3.常规监管。承运人在赋蓝码期间,所申报的车货总质量90吨以上、申请荷载率≤50%(即:货物质量/核定载质量或者货物质量/挂车轴数*10吨)的二类大件运输许可,在许可审查阶段进行抽查勘验,比例不低于15%。
(三)大件运输码为黄码。
1.常规办。所有办件按提交顺序排队,依次办理。
2.远程核查。不享受远程核查服务。
3.重点监管。承运人在赋黄码期间,所申报的车货总质量90吨以上的、申请荷载率≤50%(即:货物质量/核定载质量或者货物质量/挂车轴数*10吨)的二类大件运输许可,在许可审查阶段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50%。加强承运人所办的大件运输车辆的事后轨迹核查。
六、赋码查询及异议处理
承运人的首次赋码根据规定条件由系统自动赋码,并按实时归集的信用信息动态调整赋码(附件2)。赋码结果可通过“皖事通”“皖企通”APP应用随时查询。
承运人对信用赋码情况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线上提交异议申请(附件3)。异议申请由原信息认定部门负责核实,作出异议处理意见。承运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异议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附件3)。复核申请由省交通执法局负责核实并作出复核处理意见。每项信用信息仅允许提出1次复核申请。承运人可在复核申请表提交后24小时内内撤回复核申请,并补充完善表格及相关证据材料。撤回再提交的复核申请不得再次撤回。
异议或复核处理结果应自受理异议或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异议或复核处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异议或复核处理部门作出更正决定的,应及时调整承运人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根据信用信息调整情况实时更正赋码。异议、复核期间,审批机关按公布的承运人赋码结果受理办件。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执法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试行工作落地落实:一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从业者充分了解大件运输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二要对“黄码”承运人加强监管,积极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优先运用线上数据监测、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智慧监管方式,提高网上监督检查频次,并视情开展警示约谈、合规指导、帮扶教育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予以社会公告;三要加强对大件运输分级分类监管政策的跟踪评估与动态反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监管措施不悬空,不断提升大件运输行业的管理效能与服务质量,对于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应及时反馈省厅。省厅将根据试行工作开展情况,动态调整、完善赋码标准。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八、附则
本办法中所表述的“承运人”是指具有大件运输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联系人:卢勋,0551-63628439,王洁,0551-63622326联系邮箱:ahjtyszf@163.com。
附件:1.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承诺书;
2.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附件1
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遵守安徽省大件运输许可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相关制度,优先使用“智能辅助选线”规划大件运输路线。
三、大件运输途中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
四、预约现场核查、远程核查时,确保自身已具备现场核查条件。
五、确保车货装载、实际通行情况等与许可信息保持一致。
六、所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和有效。
七、申请人使用其他承运人的大件运输车辆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时,对其大件运输行为负有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同意将相应大件运输信用信息同步记为本承运人信用信息。
八、同意将本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作为本承运人信用信息,并作为大件运输动态赋码依据。
承运人名称:(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公路大件运输信用信息及相应动态赋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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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变化情形 |
当前 赋码 |
调整后赋码 |
调整事项(信用信息及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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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 |
黄码 |
蓝码 |
承运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即上调信用码: (一)承运人既往大件运输信用信息全部完成处理之日起,30日内系统未采集到以下信用信息: 1.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超限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行政处罚信息; 2.交通运输部或外省通报、抄告至我省的大件运输车辆处罚信息; 3.“冲卡”信息; 4.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承运人信息; 5.被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并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法制审核符合相关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线索信息。
(二)最新一次赋码后,二类件抽查勘验中,承运人响应率高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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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码 |
绿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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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 |
绿码 |
蓝码 |
承运人最新一次赋码后,采集以下信息1次,即下调信用码: 1.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信息; 2.“冲卡”信息; 3.“单位或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的行政处罚信息; 4.超限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行政处罚信息。
承运人最新一次赋码后,采集以下信息累计2次的,即下调信用码: 1.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行政处罚信息; 2.交通运输部或外省通报、抄告至我省的大件运输车辆处罚信息; 3.被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并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法制审核符合相关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线索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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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码 |
黄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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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各类 赋码 |
按首次赋码规则重新赋码 |
承运人最新一次赋码后,一年及以上未有大件运输申请记录,重新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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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 赋码 |
取消赋码 |
承运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被行政处罚且在影响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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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 赋码 |
黄码 |
承运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被行政处罚后影响期结束。 |
注:1.同一信用信息不重复记录;
2.表中“30日”为自然日;
3.行政处罚信息、“冲卡”信息保留期为30个自然日,违法线索信息保留期为90个自然日。
附件3
公路大件运输承运人信用信息异议/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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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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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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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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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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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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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信息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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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承接异议申请地市 |
(异议信息提供的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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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正理由及依据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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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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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意见 |
□同意 □不同意。不同意的原因: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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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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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承运人通过皖事通APP的“交通执法案件便捷办”应用提出异议申请。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