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显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减免植被恢复费的建议》(第2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强化林草要素保障。我局持续有效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草湿资源行为,制定印发了《安康市强化建设项目涉林要素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围绕建设项目涉林要素保障提出了五项措施,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草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的提醒函》,主动靠前服务,精准指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选址,提前对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需求,跟踪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报批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草地,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保障项目合法合规落地,以高效能林草要素保障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高效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我局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推动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通过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推动要素保障“一件事一次办”的一套完备的联动审批体系,切实有效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要素保障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三)积极争取植被恢复费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税〔2024〕4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公墓未列入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范围。为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免征植被恢复费工作,市林业局以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先后多次将免征村级公益性公墓植被恢复费作为重大问题提交省级专班研究解决,同时,市林业局领导先后赴省林业局专题汇报村级公益性公墓免征植被恢复费事宜。因植被恢复费征收由财政厅主管,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管理,需多部门联合争取,取得省级民政部门的支持和省财政厅同意,即可将村级公益性公墓植被恢复费纳入免征范围,从而减免植被恢复费。
二、下一步工作
市林业局将积极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持续向上级争取将将村级公益性公墓植被恢复费纳入免征范围。同时,主动靠前服务,精准指导公益性公墓使用林草地选址,跟踪推进项目审批,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高效落地。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林业局
2026年6月12日
(联系人:金舟 电话:0915-321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