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根据犬类品种特点,借鉴省内外各地禁养犬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了《安康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627082711@qq.com,请在邮件上注明“安康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征求意见”,并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0日。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