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 ||
| 索引号 | szfgzbmsnyncj/2026-0092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22日 | |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5年08月22日10时00分 |
委托单位: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徐杰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00160482015
被委托单位: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晏清泉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阳坡村12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00061905292C
一、行政执法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明确规定,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现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委托范围
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辖区。(辖区范围以行政区划图载明的四至坐标为准,且仅限于当前行政区划范围内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含委托期限内该区域未来可能扩展的行政区划范围)
三、行政执法委托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委托方行使的渔业、水生生物保护、水生执业兽医、兽药、水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不含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权),包括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置;宣传贯彻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委托单位责任
(一)承担因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约定、合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听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及行政诉讼。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的调整或实际工作需要,单方以书面形式对委托权限和范围作出调整,受委托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五、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受委托权限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或将委托权限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因此给委托单位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行政赔偿、诉讼费用及行政机关追责等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过罚相当。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制作使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
(三)应在发现问题或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行政执法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确保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配合委托单位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听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五)配合委托单位作好行政诉讼工作。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8月20日至2027年8月19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期间委托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被委托单位应立即停止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执法材料、文件、证据等移交委托单位。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如需增加或调整行政执法权限,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
(三)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调整的,本协议履行至有效期止。
(四)如受委托单位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委托单位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的,受委托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司法局备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