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事项委托书 | ||
| 索引号 | szfgzbmsnyncj/2026-0127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6月01日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年06月01日10时00分 |
行政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徐杰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00160482015
受托方:安康市畜牧兽医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巍
单位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新城洪学巷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00436135547G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商议,决定将委托方行使的部分行政权力依法委托受托方行使。
二、委托范围
安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辖区范围以行政区划图载明的四至坐标为准,且仅限于当前行政区划范围内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检查活动,不含委托期限内该区域未来可能扩展的行政区划范围)。
三、委托权限
具体事项详情见附件《安康市畜牧兽医中心行政事项清单》。受托方仅可开展附件所列的行政检查、前期核查、样品抽检、事务性协助工作,不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作出任何超出委托范围的承诺。
四、委托单位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受委托单位行使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履职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相关行为、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协议。
(四)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相关履职证件。
五、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须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履职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的违法线索、突发风险事项及阶段性履职进展。
(六)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履职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规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因此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受委托单位应予以赔偿。受委托单位应当妥善留存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检查记录、抽检数据、档案文书等材料,按季度向委托单位移交归档,不得私自留存、泄露相关工作信息。
六、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有效。
七、其他有关事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安康市畜牧兽医中心(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安康市畜牧兽医中心行政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