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事项委托书 | ||
| 索引号 | szfgzbmsnyncj/2026-0131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01日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年07月01日10时05分 |
行政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徐杰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00160482015
受托方:安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强斌
单位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陵园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00071272353H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商议,决定将委托方行使的部分行政权力依法委托受托方行使。
二、委托范围
安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辖区范围以行政区划图载明的四至坐标为准)。
三、委托权限
委托范围内农业农村领域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饲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四、委托单位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受委托单位行使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履职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相关行为、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协议。
(四)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相关履职证件。
五、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须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履职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的违法线索、突发风险事项及阶段性履职进展。
(六)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履职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规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因此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受委托单位应予以赔偿。受委托单位应当妥善留存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案卷等材料,以备委托单位指导和监督。
六、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有效。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安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