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养殖从业人员:
为严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杜绝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现就畜禽养殖安全用药提醒如下:
一、畜禽养殖全周期绝对禁用违禁药物(21大类)
所有生猪、牛、羊、家禽等食品类畜禽,在饲养、防疫、促生长等全环节,严禁采购、添加、饲喂、注射以下药物及衍生物:
1.酒石酸锑钾
2.β-兴奋剂(瘦肉精)类及其盐、酯: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等
3.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
4.毒杀芬(氯化烯)
5.卡巴氧及其盐、酯
6.呋喃丹(克百威)
7.氯霉素及其盐、酯(含琥珀氯霉素)
8.杀虫脒(克死螨)
9.氨苯砜
10.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苯烯酸钠
11.林丹
12.孔雀石绿
13.类固醇激素类: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
14.安眠酮
15.硝呋烯腙
16.五氯酚酸钠
17.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
18.硝基酚钠
19.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
20.锥虫砷胺
21.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二、养殖环节明令禁止的行为
1. 禁止将人用药品或兽药原料药直接拌入饲料或兑入饮水中供畜禽饮用;禁止在自配料、预混料、发酵饲料中隐性掺入农业农村部明令禁止的药物成分。
2.所有合规兽药必须按照核准的剂量和适用范围使用,出栏、屠宰前必须满足规定的休药期,未到休药期的畜禽一律不得出栏或屠宰;检出违禁药物残留的,产品一律判定为不合格,全部无害化销毁。
三、法律责任提醒
(一)使用违禁药物或违规用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使用的药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二)销售、屠宰含违禁药物残留畜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违禁药物或销售含违禁药物残留畜禽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请广大养殖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药行为,切实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