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15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2016年6月22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28次常务委员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彭州市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协商议事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彭州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举行。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议召开一周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彭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协,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政协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学习中共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重要文件精神。
(二)审议政协彭州市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彭州市委和彭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听取中共彭州市委、彭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情况的通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为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纪检组长,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部分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有关市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协商意见。邀请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政协常委围绕协商议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常委视察工作由有关副主席牵头,负责视察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视察的重要事项,代表视察组同被视察方交换意见。由市政协办公室和常委会议议题所涉及专门委员会、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常委视察根据视察的内容和目的确定视察组成员,以政协常委为主,可视情况邀请相关界别政协委员参加。常委参加视察,要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提前撰写书面发言材料。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各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市政协办公室要做好协商成果报送工作,对常委会议协商建言情况作好记录,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有关方面。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协商的部门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参会的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协商的政府部门工作进行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弃权四种评价,以满意、基本满意率作为对协商的部门工作的民主监督结果,并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方面。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应遵守《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常委会会议的,由本人提前将书面请假手续报市政协委员管理机构并经市政协主席同意后方可请假;在会议进行中,确因重特大紧急事情需处理的,须向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进行告诫谈话;除长期生病不能正常履职外,一年内无故缺席3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给予警告。受到告诫谈话、警告累计2次以上的,劝辞或撤销常委、委员职务。
市政协委员管理机构负责对参会情况进行考勤,定期向常委通报,并作为政协常委年度评选先进、表彰优秀及纪律处分和换届时是否继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彭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牵头,议题涉及相关专门委员会、部门配合。参加会议人员均应佩戴出(列)席证和工作人员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宣传报道,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