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时间:2025-11-24 18:00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
(2008年12月19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二条规定的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研究室负责收集汇总,拟订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四、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列入监督计划。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五、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研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所形成的视察报告或调研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七、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报告机关根据提出的意见修改专项报告,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正式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前印发给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临时举行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本条规定。
八、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九、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十、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组织开展专项评议、专题询问。
十一、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专项工作;
(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改进工作的措施。
十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审定的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十四、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直接提出上述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经投票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应当责成报告机关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相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
十七、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