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名称 | 关于优化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建议 | ||||||
| 编号 | 154 | 领衔代表 | 余文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 | 办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签发人 | 余文 | 签发日期 | 2026-02-28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类别 | C |
| 正文 |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起取消个人账户政策,实施门诊统筹待遇政策。但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年底清零不结转,极大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一是门诊统筹清零导致参保群众在年底集中刷卡购药,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药品过期浪费和医保基金损失。二是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使用范围有限,群众普遍反映使用门诊统筹非医保报销外的自付费用较大,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不高,群众普通门诊就医负担较重。三是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补助不足,目前是按照2012年全市统一制定的药品“零差率”销售定额补助,随着社会发展疾病谱的变化,长达13年未结合实际动态进行基本药物补助调整。四是村医老龄化严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医保服务规范化程度高,需建立“进销存”台账、药品追溯码应用、医保一码结算、大数据筛查等一系列基金监管措施,使用流程繁琐,加之大部分村医信息化操作水平低下,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滞后,导致门诊统筹业务大幅萎缩,甚至有一部分村医找各种理由拒绝为参保群众开展医保服务,导致群众对医保政策意见大、参保意愿降低。 建议: 1.根据陕西省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相关文件精神,将门诊统筹服务范围拓宽至县内二级医疗机构。 2.调整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政策,优化报销流程,扩大报销药品目录范围(集采目录外的药品也纳入居民门诊统筹报销范围),适度提高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促进门诊统筹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强财政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补助收入动态调整,按照医疗机构每年实际销售药品金额的15%进行补助,减轻医疗机构的运营压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