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公告
按照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5年第四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工作公告如下:
一、人员情况
本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227人,其中申报劳动能力鉴定219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8人(具体人员名单及分组详见附表)。
二、查体时间
本次现场查体分为二轮,第一轮为9月26日上午9:00,第二轮开始时间为9月26日下午14:00。详见《2025年度第四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分组名单》。
三、查体地址
安康市中心医院北院区(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五楼)
四、注意事项
(一)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检查报告(含X光片、B超诊断证明等)及相关的病历资料。
(二)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3.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4.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三)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应遵守公共场所及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不得随处走动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四)对于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医学病历、医学检查资料的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及用人单位,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联系电话:0915—3214815
附件:
1、《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2、《2025年第四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名单(9月26日上午)》
3、《2025年第四期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人员名单(9月26日下午)》
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附件一:
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现将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须知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劳动能力鉴定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工伤职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量化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分为两个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人社发〔2013〕34号);《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55号)。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伤认定所在地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应提供:①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工伤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③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住院病人需到治疗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加盖医院专用章)。
(二)因申领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应提供: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③本市三甲医院近期诊断证明、病历;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⑤请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及治疗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如精神疾病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需额外提供由专科精神病医院开具的《医学精神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资料受理范围: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恒口示范区党务群团工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仍由该部门受理并初审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安人社函〔2025〕150号要求确定的机构进行受理。
(四)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及鉴定资料时间为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单月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工作。逾期未报鉴定资料的单位,顺延至下期规定的受理期限报送。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下及线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鉴定人员提前通知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现场鉴定。
(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六)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方式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