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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疑问。
来信人:
强****
来信时间:2024-12-05 10:12
您好,厅长!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其中产假期间发放的“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是否包含绩效、话补、餐补等相关货币性收入?
回复
回复部门: 省司法厅
回复时间:2024-12-11 10:12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鉴于该条例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您咨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省卫生健康委。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留言收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鉴于该条例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您咨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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