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立法后评估服务项目。
2.项目类型:服务类。服务期限由省司法厅与成交供应商在后续签订合同中约定。
3.项目单位:安徽省司法厅。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需求:组织开展《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立法后评估,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起草、修改《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梳理制作《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梳理制作《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立法参阅资料。
(1)立法后评估程序要求:成立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报告。
(2)立法后评估内容要求:第一,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问题成因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第二,在全面评估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进行成因分析基础上,提出完善我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地方立法的意见建议。第三,形成较高水平的立法后评估报告。第四,研究梳理国家、我省以及省外有关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立法参阅资料。第五,根据评估和研究成果,结合我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际需求,起草、完善《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6.采购预算:13万元。
7.最高限价:13万元。
8.包别划分:共分为1个包。
二、供应商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拥有法治、经济、社会治理等多领域交叉研究能力,拥有专业、权威的法治建设工作团队,拥有立法实践、立法研究和立法后评估的工作业绩,拥有地方立法草案起草的专业工作能力。
5.供应商可单个或多个联合参与竞争性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8月3日12:00前。
获取方式:现场获取,地址:安徽省司法厅1305办公室。
四、响应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在2026年8月3日15点00分前,将本公告所列供应商应提供的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安徽省司法厅1305办公室,逾期不予接收。
五、供应商提供材料的范围和要求
1.供应商及项目团队简介;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可证明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照或批文的复印件,无重大违法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磋商响应授权书,综合评分、报价资料,打印盖章装订成册;
3.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密封送达。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安徽省司法厅。
2.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
3.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551-65982184。
安徽省司法厅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