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安康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商罚决字〔2026〕第1号),现就安康世足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违法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安康世足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D8DBXH8K
法定代表人:金海涛
注册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泰园22号楼2单元2102室
二、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线索,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特许经营违法行为,故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安康世足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包含足浴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持有“世足康”注册商标,设立安康世足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2024年1月15日成立)、安康世足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2024年2月7日成立)、安康世足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4年4月18日成立)三家分支机构。2024年2月2日,当事人与沈贤真首次签订《世足康样本店合作协议》,约定许可合作方使用其经营资源,合作方在其统一运营标准下开展经营并支付相关费用,此后与李银花、刘明英、林星、谭茂琼等多位合作方签订同类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当事人设立的三家分支机构中,成立时间最早的为高新分公司(2024年1月15日)和昆山分公司(2024年2月7日),满足“两店一年”条件的时间点为2025年2月7日。当事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早于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准入时间点,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再查明,当事人首次与沈贤真签订《世足康样本店合作协议》时间为2024年2月2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应于2024年2月17日前完成备案,但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完成备案(备案号:0610900412500012),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还查明,当事人在与谭茂琼、林星等合作方签订合同前,仅提供《世足康品牌营销手册全案》,未提供其他信息资料。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当事人未在合同订立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完整法定信息,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鉴于当事人已在调查期间改正和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义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的法院不支持被特许人要求特许人返还合同费用(2025)陕0902知民初232号、(2025)陕0902知民初235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并且当事人收取的品牌授权管理费、运营筹建费、物料设备费等合作费用,部分款项对应的服务已实际履行,且涉及多个地区、多位合作方,难以逐一剥离核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综上,基于调查情况和查明事实,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对上述处罚结果予以公告。
四、公告警示
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切实保障被特许人合法权益。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安康市商务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