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索引号 | 016048180/2025-0535 | 公开目录: | 批准结果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安水保许决〔2025〕12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23日 |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5-04-23 17:24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你单位《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相关材料收悉。
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位于汉滨区新时代大道北侧、高新九路西侧,为新建建设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大楼、法庭、接待室、警务用房等、室外绿化、道路广场硬化、停车位及其它配套设施,总占地面积17898m2,总建筑面积20594.81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939.42m2、地下建筑面积7655.39m2,土石方挖填方总量4.75万m3,总投资1.28亿元,已于2022年5月开工,计划2025年7月完工,总工期39个月。
经审查,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符合实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通过审查,决定准予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你单位立即向汉滨区税务局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0426.60元。
4.定期向我局和汉滨区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自觉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6.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汉滨区水利局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将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安康市水利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