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宁陕县城关镇白鹭湾大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发布日期:2025-06-1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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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宁陕县城关镇白鹭湾大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索引号 016048180/2025-0556 公开目录: 批准结果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水发〔2025〕104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6-19 10:20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的宁陕县城关镇白鹭湾大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项目防洪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宁陕县城关镇横跨长安河建设该工程。

二、同意宁陕县城关镇白鹭湾大桥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宁陕县城关镇白鹭湾大桥位于宁陕县城关镇,拟建桥梁起点位于G210国道,起点桩号为K0+006.25;中心桩号为K0+033.4;终点位于安置地块西侧,终点桩号为K0+060.55。桥梁全长为54.30m,右岸梁底高程为742.00m,左岸梁底高程为742.59m,桥面宽为12m。拟建桥梁桥位处左岸上下游各50m新建斜仰式挡土墙,桥位处挡墙中心线桩号为K0+014.19,挡墙顶高程为739.08m,宽1.3m。拟建桥梁上部结构采用33m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箱梁+14m现浇空心板,桥面连续;下部结构桥台采用扶壁台,采用柱式墩,基础采用桩基础。设计洪水频率为100年一遇。

拟建桥梁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分别为:

0号桥台:X=3687602.798Y=36527233.000

1号桥墩:X=3687581.404Y=36527258.125

2号桥台:X=3687572.327Y=36527268.784

三、你局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四、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局应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服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落实防治与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投资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六、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报宁陕县农林水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你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安康市水利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