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和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现将我局代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情况予以公示。
安康市水利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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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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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税〔2024〕7号 |
税务机关 |
在扣除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省内全部销售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中提取。 |
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
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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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8〕3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税务机关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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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两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29号,财综〔2009〕51号,财综函〔2010〕39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18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价商发〔2018〕75号,陕财办税〔2020〕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
税务机关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中提取;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在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省内全部销售电量中提取。 |
(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8厘/千瓦时; (2)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为0分/千瓦时。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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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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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陕财税〔2021〕3号 |
各级行政机关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1)按件计收标准: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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