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培育工作,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推动全省对外文化贸易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和商务部等部门《开拓海外文化市场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文化贸易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的文化出口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应按照出口类别对应达到下列标准:
第四条 新闻出版类
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一)期刊数据库服务、电子书出口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二)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2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
(三)出版单位版权输出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5种;
(四)出版单位合作出版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五)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六)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七)印刷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第五条 广播影视类
(一) 电影、电视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二)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三) 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四) 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
(一) 演艺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二) 商业艺术展览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或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三) 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在2万美元以上;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四) 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出口额在2万美元以上;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工艺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五)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第七条 综合服务类
(一)游戏、动漫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额1万美元以上,或衍生产品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二)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三)网络文化服务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四)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需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五)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金额5万美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六)创意设计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较高的文化附加值;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七)节目模式出口单个项目年出口金额2万美元以上;具有原创性,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八)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九)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5万美元以上;每年至少举办1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1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第八条 其他类
产品或服务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创新性,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和积极性。
第九条 申报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报项目所属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对应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出口额标准;
(二) 申报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在云南省内及境外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
(三) 申报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分四类: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带动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营业额20万美元以上;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 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文创演艺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其他类:产品或服务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创新性,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和积极性。
第十条 申报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除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对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税收贡献和吸纳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一条 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如为同一法人公司的,以母公司申报为准,母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四)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出口国别、出口内容、出口额)、参展情况、推进文化出口和走出去举措及下一年度的文化出口工作计划;
(五)有关证明材料及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和纳税凭证);
(六)传统文化(非遗)出口企业需提供非遗产品的生产、制作、出口营销出版物等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四)项目实施概况报告,包括项目论证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项目推进计划;
(五)出口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及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和纳税凭证);
(六)传统文化(非遗)项目需提供有关非遗项目的生产、制作、国际营销出版物等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网址:http://whmy.mofcom.gov.cn),按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省商务厅对企业文化出口业绩进行网上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文化申报企业,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省属企业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请认定表,由上述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审核盖章后,申报企业将申请认定表和出口单证复印件等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省商务厅;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企业原则上向注册所在地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加盖公章统一行文报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根据审核情况,组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及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对经审定后的确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州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获评全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的,商务厅统筹既有资金给予支持。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重点支持:具有显著云南民族、民俗、民间特色的文化产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级奖励的;出口业绩突出,在全省具有引领作用的;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际营销渠道的;其他对全省文化贸易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重点联席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出口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与重点项目应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内按规定注册有关信息,并实时填报文化贸易数据和动态情况,省商务厅对企业出口业绩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商务厅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继续列入目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与重点项目目录的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系统内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被列入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与重点项目目录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填报数据和提供相关资料报表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报表
2.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报表
附件1
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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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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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情
况(预览表)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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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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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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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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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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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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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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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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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控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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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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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财务状况(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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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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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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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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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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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人员情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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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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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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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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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招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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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是否获得过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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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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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服务出口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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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被评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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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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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出 口 和 贸 易 促 进情 况 |
产品出口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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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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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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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出口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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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出口额(万美元)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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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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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协议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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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银行收汇凭证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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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境外参展、参会、参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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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户与联系人 |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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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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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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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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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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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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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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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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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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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企业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请企业申报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请企业申报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企业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为企业填写栏,以下为相关主管部门填写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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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州、市商务局)审核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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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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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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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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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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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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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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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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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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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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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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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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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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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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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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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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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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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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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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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日常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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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目标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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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销售额(万美元)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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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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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情况(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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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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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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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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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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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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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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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
项目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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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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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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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是否曾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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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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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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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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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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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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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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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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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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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企业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请企业申报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请企业申报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企业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为企业填写栏,以下为相关主管部门填写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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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州、市商务局)审核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商务主管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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