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7号),加强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在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量化、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发展运行情况。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是指根据《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综合评价材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材料由示范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
第五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六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七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基地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综合评价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材料。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自评报告、相应表格及辅助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商务厅;
(二)评审。省商务厅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一评审,并出具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条 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则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各示范区,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评审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对未能达到及格分数的示范区,将通报责令整改,经整改1年后按照综合评价程序再次评审。若评审结果仍为不合格,省商务厅将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的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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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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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情况 55% |
1 |
上年度在岸外包执行额 |
万美元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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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额 |
万美元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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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年度在岸外包执行额同比增幅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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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额同比增幅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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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有无技术先进型企业 |
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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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无省级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或重点培训机构 |
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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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增服务外包企业数量 |
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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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得分 |
|
综合服务能力 45% |
8 |
上年度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重点展会及活动次数 |
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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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年度服务外包资金执行情况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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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无组织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培训会 |
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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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无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 |
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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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无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或行业组织 |
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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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度”指该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外包执行额、增幅及企业数量数据来源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应用”。
3.若当年尚未评出省级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或重点培训机构,则用上一年度数据。
4.二级指标分为客观数据项目和“有/无”项目,且单项目最高得分不超过该指标权重。
5.“有/无”项目,有为满分,无为零分。
6.客观数据项目计算方法为:得分=权重×(该项数据/同一类型评价对象中该项数据平均值)。
7.示范城市为同一类型,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为同一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