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办法》 的通知(现行有效)
云商规〔2021〕2号 自2021年12月17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7号),加强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在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量化、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发展运行情况。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是指根据《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综合评价材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材料由示范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

第五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六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七条 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基地出具的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

(三)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综合评价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材料。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自评报告、相应表格及辅助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商务厅;

(二)评审。省商务厅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一评审,并出具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条 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则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各示范区,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评审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对未能达到及格分数的示范区,将通报责令整改,经整改1年后按照综合评价程序再次评审。若评审结果仍为不合格,省商务厅将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的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2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得分

产业发展情况

55%

1

上年度在岸外包执行额

万美元

12%

 

2

上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额

万美元

12%

 

3

上年度在岸外包执行额同比增幅

%

8%

 

4

上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额同比增幅

%

8%

 

5

有无技术先进型企业

5%

 

6

有无省级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或重点培训机构

5%

 

7

新增服务外包企业数量

5%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得分

综合服务能力

45%

8

上年度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重点展会及活动次数

10%

 

9

上年度服务外包资金执行情况

%

10%

 

10

有无组织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培训会

10%

 

11

有无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

10%

 

12

有无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或行业组织

5%

 

 

注:1.“年度”指该年的11日至1231日。

    2.服务外包执行额、增幅及企业数量数据来源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应用”。

    3.若当年尚未评出省级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或重点培训机构,则用上一年度数据。

4.二级指标分为客观数据项目和“有/”项目,且单项目最高得分不超过该指标权重。

5.“有/无”项目,有为满分,无为零分。

6.客观数据项目计算方法为:得分=权重×(该项数据/同一类型评价对象中该项数据平均值)。

7.示范城市为同一类型,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为同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