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年轻干部提个醒:严守政治纪律,坚决抵制消极反动言论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给年轻干部提个醒》 时间:2025-08-05 12:29 阅读:45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开除党籍。对“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规定,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坚决抵制,做勇于斗争的“战士”,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严防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任、失职失察。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第三款规定,对“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职人员,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关爱提醒
年轻干部不得制造、传播各类反动言论,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信息”和“小道消息”。上述规定以严格的党纪政务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年轻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
近年来,随着通信手段的发达和媒体的活跃,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或有意或无意,在手机信息里、在餐桌上、在各种场合,或编成段子、或编成顺口溜,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党的集中统一,干扰破坏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活动。对这类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年轻干部要谨记
对各种消极反动言论和行为,年轻干部一定要警惕,一方面,要远离这些言论和行为,自己不沾染;另一方面,要坚决抵制这些言论和行为,自觉与其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