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5-08-25 17:20 阅读:3098

基本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中国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处理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

 

初裁后,欧盟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价格承诺,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

 

 

宣传意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案情来源: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