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5-08-25 17:56 阅读:3176

基本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天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健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优承生物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豌豆淀粉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处理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豌豆淀粉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宣传意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案情来源: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