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5-08-25 18:12 阅读:3002
基本案情: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7.4%—30.6%,实施期限为5年。
2020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6月5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宣传意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案情来源: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