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年轻干部提个醒:维护群众利益,不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给年轻干部提个醒》 时间:2025-10-28 17:36 阅读:39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第五条(五)规定,禁止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对目无法纪,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这些单位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给予处分。对私分财物、贪赃枉法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依法从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关爱提醒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往往会有很多名堂。行为人或者采用暴力、胁迫等强硬手段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向企业或个人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利;或者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或个人进行收费;将应由企业或个人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等。这些擅自征收、征用财物的举动,都属于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其特征是“乱”,是没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许可的行为,实质是“图利”,是一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表现。
以本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增加收入,积累财富,这是一种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明令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实际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任性执法、逐利执法,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乱象,持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与民争利、扰民渔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年轻干部要谨记
年轻干部要多学习相关纪法,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和政策水平。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务,一举一动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声誉,应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党纪国法,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