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年轻干部提个醒: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给年轻干部提个醒》 时间:2025-11-24 12:37 阅读:309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内容,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等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关爱提醒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职责。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的处分规定。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等。

 

 

年轻干部要谨记

 

党员干部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人民至上,学会将心比心,站在群众的立场思考问题,对待群众合理诉求,要如实做好登记,积极协调解决,用情、用力维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待群众不合理诉求,要有理有据地做好解释引导,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