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立案调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6-07-13 14:00 阅读:261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7日,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被母公司以吸收分立形式重组,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已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2026年4月22日,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可隆ENP株式会社已被母公司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吸收合并。可隆工业株式会社请求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同时提交了有关合并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等相关公证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处理情况: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HPP Malaysia Sdn.Bhd.)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INDUSTRIES,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宣传意义:反倾销针对的是以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并不会对公平、正当的进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碍。反倾销措施的采取,目的是要使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得到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机会和时间,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自身实力。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云南省商务厅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