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6-07-14 14:58 阅读:261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8日,商务部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协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新特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宣传意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云南省商务厅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