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丨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6-07-15 14:18 阅读:249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6日,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天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健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优承生物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豌豆淀粉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处理情况: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豌豆淀粉存在倾销,中国国内豌豆淀粉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宣传意义:该初裁决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遵循世贸组织规则,针对加拿大豌豆淀粉的低价倾销行为及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旨在有效遏制其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保护农民和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此举既充分彰显了中国依法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坚决反对不公平竞争的坚定立场,也对潜在倾销行为形成有力警示,体现了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精准、高效和程序透明的特点。
云南省商务厅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