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6-07-17 10:34 阅读:225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协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新特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宣传意义:该裁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在期终复审调查认定终止措施将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再度发生的基础上,依法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补贴税。此举有效维护了公平贸易秩序,保护了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免受不公平补贴的持续损害,保障了光伏产业链上游原料市场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商务厅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