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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办公室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3月21日政协第十四届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第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9-03-21 14:4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职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激发委员紧紧围绕我区发展定位贡献智慧和力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委员通过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积极建言献策,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做好政协委员履职的服务与管理,是区政协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委员职责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执行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履职尽责,爱岗敬业。

第五条 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协商、专项视察、重点调研以及其它形式的会议和活动;担任有关部门的特约监督员。

第六条 积极撰写提案,并有序监督提案的办理。委员每年至少提交或联名提交1件提案,至少反映1条社情民意。

第三章 委员服务

第七条 依照《政协章程》保障委员履职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建立主席联系常委、委员制度,主席会议成员接待、走访和联系委员,听取委员意见,帮助解决委员履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定期向委员通报区委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

第十条 各专委会密切联系各界别和委员,主动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与区级部门对口联系,举办委员学习培训、发送有关资料、网络平台交流、订阅报刊杂志等,为委员知情明政、协商议政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并将办结情况及时向委员反馈。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委员请销假制度。委员需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专委会及界别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或需提前离会的,应按规定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

(一)委员除生病住院或出差在外地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在接到区政协会议和活动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政协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 委员届中,不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

2. 常委1个年度内,不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

3. 委员除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外,1个年度内不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和活动的。

4. 委员履职不到位,1个年度内未提出1件提案或反映1条社情民意的。

上述提醒谈话,是政协常委的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负责谈话,是政协委员的由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谈话。

(二)委员除生病住院或出差在外地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在接到区政协会议和活动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劝其辞去常委职务或委员资格:

1. 委员在届内,不假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

2. 常委在届内,不假3次或请假4次未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

3. 委员除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外,2个年度内不假3次或请假4次未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和活动的。

4. 委员2个年度履职不力,未提出1件提案或反映1条社情民意的。

第十四条 委员声明退出政协组织时,区政协会同有关方面按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委员若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程序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十六条 建立委员履职登记制度。对委员参加政协相关会议情况、提交个人或联名提案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参加政协其他活动情况等,由各委(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委员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履职考核登记。

第十七条 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区政协委员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委员履职情况,按年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委员参加政协相关会议、活动的出勤情况,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情况以及受到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情况等;并适时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界别和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建立区政协常委述职制度。述职主体为全体政协常务委员,述职内容按职责要求履职情况,述职方式每年年底向区政协书面报告履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由区政协委员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本办法自政协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区政协委员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附件:区政协委员履职统计细则(试行)

http://upload.cdcppcc.gov.cn/2019/0628/2019062803290829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