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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合规提示
发布日期:2023-06-01 15:47:0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互联网广告活动各相关主体: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等广告活动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一、禁止发布的广告

1.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2.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包括电子烟)广告。

3.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信息。

5.不得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二、须经审查的广告

6.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已通过广告审查的,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如需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三、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7.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8.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广告”。

四、“弹出广告”一键关闭

9.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五、不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10.不得通过虚假的系统或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六、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11.不得在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时,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七、规范“直播带货”

12.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八、互联网广告相关主体的责任

13.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但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1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还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

15.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应当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监测排查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调查等。相关信息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16.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活动各相关主体要严格落实《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认真对照上述合规提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区市场监管局将开展互联网广告领域专项治理,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