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6年6月2日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安康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本会是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动员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文艺界的团结,通过团体会员增进党与非党文艺工作者之间、老中青文艺工作者之间、各民族文艺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为文艺生产创造团结和谐的良好环境。加强同其他省市文联和文学艺术团体及文艺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为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养、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文艺事业。
第八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九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市级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和全市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经全委会通过。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安康市文联。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安康市区。
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ANKA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ANKANG FLA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